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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退休金被大女儿领走,房产被另外两个女儿变卖,自己却被拦在家门外,在楼道睡了近一年…

关注我们, 全球华人的网上家园 01 九旬老人在公共楼道睡了近一年 九旬老太有家难回,被女儿赶出家门,吃住只能在楼道里,已持续10个月。居委、公安已介入,仍难以解决子女赡养老人问题。 从今年1月起,上海长宁区新泾五村小区里,一住户把九旬老母安置在楼道内, 老人吃喝拉撒睡全在楼道里。 接到居民投诉后,有记者来到现场探访,刚踏进二楼就闻到一股异味,楼道的门廊前还挂着几件衣服,地上摆有脸盆、热水瓶等生活用品。 据了解,这名90岁的老人是该楼住户史女士的母亲,从今年1月起,老人就生活在楼道内, 睡觉就蜷缩在一张轮椅上,盖一床薄被。 可能由于精神状态不好,老人经常半夜喊叫,给邻居带来不少困扰。 因老人吃住在楼道里所造成的环境问题,邻居曾与史女士发生过激烈冲突,后在民警的允许下,有邻居安装了监控发现, 老人有时怕冷想回家,但被她的女儿史女士拦在门外。 有邻居形容史女士给母亲送的吃食是 “ 像狗食一样的糊糊” ,邻居们担心老人身体状况,曾经劝说史女士善待老人,但对方置若罔闻。 记者找到老人的女儿史女士,她说, 因为 母亲半夜总是喊叫,影响自己休息,才把母亲安置在楼道里。 据了解,史女士还有两个妹妹,交谈中她不断强调, 母亲对房产分配不公 。 史女士说:“老人以前把房子卖掉了,没地方住了,(两个妹妹)先把老太太骗到神经病医院再交易房产,老三钱拿掉,对老太太管也不管,问她107万拿回来,我要拿这个钱还我在启东的房贷的,老太太又没有文化,我帮她出头呀。” 据属地居民区工作人员了解,史女士的母亲姓韩,户籍地为奉贤区西渡街道,育有3位女儿。史女士为大女儿,此前老人一直居住于奉贤, 老人的房产被二女儿、三女儿交易买卖。 今年1月,史女士找到母亲带回身边居住。老人的二女儿和三女儿表示,变卖房产是经过母亲同意的,否则无法交易。居委也就此事与老人进行过核实, 但老人表述模糊,没有正面回答。 据了解,史女士目前居住的新泾五村的房产是前夫所有,她自己一套启东的房产是贷款购置的,还款问题造成银行卡冻结, 现在所有开销来源就是她母亲的 4900余元退休工资。 居委会工作人员介绍,今年1月,关注到老人的生活情况后,属地一方面做好楼道清洁工作,并派安保人员定期巡查,确保老人安全。 同步,属地也联合社区民警, 联系老人的其他两位女儿,双方均表示愿意照护母亲,但一说到当面协商,两姐妹都表示不愿来小区与大姐当面接触。 不久前,他们也已将情况上报至长宁区民政局。同时,也请教了司法所,司法所的建议是 最好是由邻居进行司法诉讼 ,诉讼老人女儿的行为构成对公共部位占用。 但邻居并不认同这个做法。 “ 居委希望我们打民事官司,我们希望是公职介入,并不是说我一个邻居的力量去把这件事情给解决掉。” 据记者从社区民警处了解,史女士患有未特定的精神障碍,具有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不过, 史女士与母亲韩阿婆实际的精神情况不明。 所谓“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行为人因年龄、精神状况或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虽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人有所减弱的一种中间状态。 法律人士认为, 史女士目前的做法还不能构成遗弃罪, 但却存在照护失职的情况。 居委会可以通过三所联动律师,委托律师事务所对老人及其大女儿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老人需要确定监护人。 可以通过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是长期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居委会,或者通过法院来指定她的二女儿或者小女儿来对她进行监护。 律师建议,居委会等属地部门应督促子女履行赡养照护义务,同时听取老人对养老的想法,总而言之, 不应把照料老人责任推卸给社会 。眼下天气渐寒,属地可先将老人安置在临时过渡场所,后续再依法向家属追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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